最主要的原因是,企業要了解勞動者當前勞動關系的狀況。尤其是一些涉密的崗位,這一點就尤其重要。
公司招聘一名新員工,總不希望他還與原來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吧,這樣的麻煩事會很多。
盡管《勞動合同法》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只是規定,在因雙重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影響且達到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公司招聘了一個員工,這個員工沒有與原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他還掌握了原單位的商業或者技術機密,可能將機密帶到新公司來。此時,原勞動單位是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新公司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還有一個原因是,新公司在為員工辦理社保、公積金賬戶的轉入轉出時,有可能用到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相當于一個證明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正式說明文件,也是具有法律效用的。
另外一個原因就是,離職證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員工從上一家公司離職的原因。
這個不絕對。有的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上會寫明員工離職原因,有的不會寫。譬如說被裁員的員工,如果需要領取失業金,是一定要有原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且原因是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